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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鹤平与姚玉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鹤平,姚玉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459号原告:王鹤平,男,195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姚玉荣,女,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德明,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原告王鹤平诉被告姚玉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鹤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鹤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鹤平负担。审判员 李 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俊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