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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3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马济舟、马阿乙下与项知才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济舟,马阿乙下,项知才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263号原告:马济舟,男,1977年2月17日生,住贵德县。原告:马阿乙下,女,1978年7月13日生,贵德县。被告:项知才郎,男,1979年5月7日生,住贵德县。原告马济舟、马阿乙下与被告项知才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马济舟、马阿乙下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济舟、马阿乙下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济舟、马阿乙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