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3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马济舟、马阿乙下与项知才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济舟,马阿乙下,项知才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263号原告:马济舟,男,1977年2月17日生,住贵德县。原告:马阿乙下,女,1978年7月13日生,贵德县。被告:项知才郎,男,1979年5月7日生,住贵德县。原告马济舟、马阿乙下与被告项知才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马济舟、马阿乙下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济舟、马阿乙下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济舟、马阿乙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