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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840连云港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开源投资有限公司、连云港明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连云港开源投资有限公司,连云港明爱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8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云港开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杨从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永,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连云港明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大道玉龙花园北门向东50米半山雅苑15、16、17商铺。法定代表人:徐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连云港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潘圩村310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钱光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麟,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连云港开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明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爱公司)、连云港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终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开源公司申请再审称,1.涉案工程在2012年12月竣工交付使用,天丰公司与明爱公司已于2013年3月签订工程结算单,天丰公司在2015年6月8日起诉主张工程款,已超过法定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期限,天丰公司在诉讼中亦未主张过优先受偿权,已生效的(2016)苏07民终772号民事判决已认定天丰公司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天丰公司对涉案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根据2015年1月27日开源公司、明爱公司与安开伦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开源公司尚欠工程款6424454.48元,因明爱公司尚欠安开伦450万元,由开源公司直接将450万元支付给安开伦。截至2015年6月8日天丰公司提起诉讼时,开源公司尚欠明爱公司工程款3624454.28元,该款项中有300万元债权已转让给安开伦,天丰公司只能就剩余的624454.28元主张工程款。3.(2016)苏07民终772号民事判决已经判决开源公司将尚欠明爱公司的工程款3624454.28元中的200万元支付给王振宁,本案又判决支付给天丰公司3624454.28元,开源公司需支付工程款5624454.28元,多支付工程款200万元。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开源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或发回重审。明爱公司提交意见称,明爱公司与王振宁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但债权数额应为824454.48元,而非200万元,天丰公司对涉案工程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天丰公司提交意见称,天丰公司从明爱公司处承包了涉案工程,对涉案工程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开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娅审 判 员  吴 艳代理审判员  周杨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