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黎某某,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委托代理人:吴仁贵,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黎某某,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庞某某,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黎某某、庞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8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浦北县人民法院当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166000元及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土地、房产、等财产登记部门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66000元及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世鹏审判员 吴 战审判员 庞国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国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