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4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雹与王农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雹,王农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4385号原告:李雹,男,199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王农业,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李雹与被告王农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农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结欠原告工资8500元至今未付。被告王农业未作答辩。本案审理中,被告王农业表示:其对原告诉请无异议,但没有能力支付。本院认为,被告王农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农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雹85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李雹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银行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农业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建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