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5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梅枝与华侯、黄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梅枝,华侯,黄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5385号原告:田梅枝,女,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华侯,男,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黄迎明,女,1976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田梅枝与被告华侯、被告黄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梅枝、被告华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梅枝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华侯系朋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华侯以家庭所需,于2012年5月向原告借款8万元,陆续归还3万元本金及利息。截止2015年2月6日被告华侯还欠5万元未归还,就重写了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仍是按以前的约定即年利率24%计算。被告黄迎明系被告华侯的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黄迎明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被告一直拖欠不还,故原告起诉法院。被告华侯辩称,5万元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会尽快归还本金,利息缓一缓。被告黄迎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华侯系同乡且朋友关系。被告华侯于2012年5月向原告借款8万元,后陆续归还3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截止2015年2月6日,被告华侯尚欠原告5万元借款未归还,就重写了借条。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遂涉诉。另查,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结婚,于2015年9月6日协议离婚。以上事实,有借条、离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华侯借款法律关系明确,原告已履行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华侯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现被告华侯拖欠不还,应依法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本院��予支持,但本院支持原告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黄迎明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审理中,被告黄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质证,系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侯、黄迎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田梅枝借款5万元;二、被告华侯、黄迎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田梅枝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借款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原告田梅枝其余诉请,不予支持。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华侯、黄迎明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旭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