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址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御景龙城门口三层小楼。被执行人: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住址泰安高新区招商局。法定代表人:庞青年,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金华市工业园区M-09地块。法定代表人:庞青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青年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峰审判员 夏胜利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善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