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秦利益与李洪波、胡忠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利益,李洪波,胡忠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488号原告秦利益,男。被告李洪波,男。被告胡忠兴,男。本院在审理秦利益诉与被告李洪波、胡忠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利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利益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秦利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利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利益承担。审 判 长 肖秀连人民陪审员 郭 荣人民陪审员 丁武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万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