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施忠全与冉树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施忠全,冉树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施忠全,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冉树贵,男,汉族,1966年4月2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再审申请人施忠全因与被申请人冉树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230民初78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施忠全以和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施忠全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忠全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霞人民陪审员 樊晓红人民陪审员 宋轶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