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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会香与高国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香,高国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673号原告:王会香,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高国凤,男,1957年8月7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井龙,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王会香与被告高国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会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会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会香负担。审判员  邹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