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会香与高国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香,高国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673号原告:王会香,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高国凤,男,1957年8月7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井龙,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王会香与被告高国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会香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会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会香负担。审判员 邹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