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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郑德满与郑函影、蒋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满,郑函影,蒋鸣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1897号原告:郑德满,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光,连江县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函影,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蒋鸣利,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郑德满与被告郑函影、蒋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德满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鸣利的起诉。本院认为,郑德满申请撤回对蒋鸣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德满撤回对蒋鸣利的起诉。审判员 李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缪彬贞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