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郑德满与郑函影、蒋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满,郑函影,蒋鸣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1897号原告:郑德满,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光,连江县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函影,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蒋鸣利,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郑德满与被告郑函影、蒋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德满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鸣利的起诉。本院认为,郑德满申请撤回对蒋鸣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德满撤回对蒋鸣利的起诉。审判员 李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缪彬贞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