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科晖;周根萍;刘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科晖,周根萍,刘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714号之一原告:陈科晖,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安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振祥,萍乡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根萍,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刘志敏,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福科,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科晖与被告周根萍、刘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祝光杜审 判 员 韩定如人民陪审员 叶 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利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