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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3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亚戈门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亚戈门窗有限公司,富阳英诺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华,程奇萍,杜海峰,徐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浙0111执3389号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关于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杭州亚戈门窗有限公司、富阳英诺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华、程奇萍、杜海峰、徐先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2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执行人富阳英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工业功能区88号第1、2、3幢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为富房权证移字第××、13××94号;富房权证更字第××号。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0111执3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杭州亚戈门窗有限公司、富阳英诺服饰有限公司、杜金华、程奇萍、杜海峰、徐先军本院在执行(2016)浙0111民初247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保全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富阳英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工业功能区88号第1、2、3幢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益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安洪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