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吕建军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军,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062号原告吕建军,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法定代理人吕振启,男,199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委托代理人刘俊佳,系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1058159-X。法定代表人郭启勇,系该单位院长。委托代理人王薇,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军诉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建军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吕建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维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