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祁桂兰申请赵国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323号祁桂兰,住所地隆化县。赵国林,住所地隆化县。祁桂兰申请赵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财产令。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代理审判员 陈宏涛人民陪审员 吕国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安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