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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玉战与白友强、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战,白友强,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蒙城县鸿运汽车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116号原告:刘玉战,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友强,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鲲鹏路北园区一号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吕作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蒙城县鸿运汽车队,住所地蒙城县庄子大道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石云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126号。负责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亚,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刘玉战与被告白友强、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蒙城县鸿运汽车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保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玉战撤回对被告白友强、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蒙城县鸿运汽车队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战撤回对被告白友强、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蒙城县鸿运汽车队的诉讼。审判员  查凤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卢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