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7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建全、王春莉、王建文、田秀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全,王春莉,王建文,田秀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246号申请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建全被执行人:王春莉,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建文,男,汉族被执行人田秀莉,女,汉族申请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建全、王春莉、王建文、田秀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2016)陕0527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全、王春莉、王建文、田秀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给付案件执行款及利息73485元,申请人已领取。故���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民初24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亚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