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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叶良志与深圳市南山区迎客旺保健品批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良志,深圳市南山区迎客旺保健品批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685号原告:叶良志,居民。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迎客旺保健品批发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世纪广场*楼*****号。经营者:熊健勇。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迎客旺保健品批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叶良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货款2412元;2、判令被告依法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2412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交通费、餐饮费等必要费用500元;5、判令被告承担身体精神损失费500元;6、判令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域名:taobao.com于2017年3月3日,在被告经营的名为“深圳市南山区迎客旺保健品批发商行”淘宝id:迎客旺168的网店内购买了20套“壹号坊强效中药瘦身胶囊,针对顽固体质,抑制食欲,强效纤”共计20瓶胶囊,以2412元的价格付款并成交。订单编号:3214237685847297。原告付款后,被告使用快递发货,物流公司:申通快递,运单号码:400050455142。原告收到对应的包裹后,送给朋友,朋友收到后说是伪劣假货。因购买的产品是内服型的减肥药,为了更全面了解产品的安全性及食用方法。对自己购买的“纯中药减肥胶囊”进行了网络查询,可查询结果该减肥药竟然是假药,让原告根本不敢吃。在律师的指导下,原告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址:www,sda,gob,cn,查询结果是卖家销售的产品均无国家备案,无生产日期。根据《保健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批准文号。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被告违法销售假冒减肥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且已构成欺诈消费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诸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本院多次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迎客旺保健品批发商行邮寄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邮件均因“原址查无此人(房号)”被邮局退回。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迎客旺保健品批发商行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深圳市南山区迎客旺保健品批发商行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良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退还原告叶良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桂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