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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郝俊燕与被告郝秉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俊燕,郝秉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822民初1035号 原告郝俊燕。 被告郝秉惠。 原告郝俊燕与被告郝秉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永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俊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秉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郝秉惠系原告的大哥,大约在2008年左右,被告在自己原房屋附近开发商品房,共建六层十二套,由于缺乏资金,前后多次向原告郝俊如转借人民币,最多时达150余万元,由于是兄妹,当时没有谈付利息之事,后来也一直未支付任何利息。当时约定房屋建成售出后,付清全部借款。大约在2011年左右,房屋全部建成并售完,但被告一直有20万未付清,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由于是亲兄妹关系,当时完全出于支持,但被告郝秉惠不偿还原告借款,而用于煤矿入股投资,完全失去信用。2014年原告郝俊如儿子结婚,由于无房居住,租住被告郝秉惠之房,当时未提及房租一事,2016年11月左右,由于原告郝俊如儿子自己买了房子搬出被告的房子,但房子中的东西还有部分物品未全部搬出,一个月后,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叫开锁匠,强行进入,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2017年1月26日(农历腊月29日)原告发现被告强行侵入该房屋,当面质问被告,并催要欠款,被告郝秉惠作为兄长借债人,非但不还钱,反而对原告破口大骂,并动手打人。故具状起诉至府谷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人民币本金20万元;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到还清原告本金期间产生的利息,月息1分;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原告郝俊燕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借据一支,证明被告郝秉惠于2014年9月7日向原告郝俊燕借款贰拾万元整的事实。 被告郝秉惠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 借据一支,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系兄妹关系,被告郝秉惠因开发商品房缺乏资金,向原告郝俊燕陆续借款,2016年9月7日,被告郝秉惠给原告出具20万元借据一支,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之后未进行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被告理应进行偿还。本案中,原、被告在借款时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请求被告郝秉惠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在借据中未注明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郝秉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郝俊燕借款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郝秉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张永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尚宇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