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欧阳忠明与王文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忠明,王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43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忠明,男,1974年12月3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王文兵,男,1969年4月15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欧阳忠明与被执行人王文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328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文兵应赔偿请执行人欧阳忠明赔偿款14640.75元,诉讼费100元,合计14740.75元。因被执行人王文兵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查明被执行人王文兵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付 军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学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