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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5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均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均,盖新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温泉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戚世锋,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均,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斌,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盖新建,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西路1956号。负责人:李步,总经理。委���诉讼代理人:孙建辉,公司员工。上诉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均、盖新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5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爱民审判员  张 洁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娅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