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郭菊香与被执行人符勇、石志军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菊香,符勇,石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郭菊香,女,汉族。被执行人符勇,男,汉族,1966年5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石志军,男,汉族,1974年8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菊香与被执行人符勇、石志军责令退赔一案,申请执行人郭菊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符勇、石志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振宁审判员 刘晓秦审判员 龙赛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德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