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车玉琪周奎全与重庆柏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奎全,车玉琪,重庆柏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537号原告:周奎全,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车玉琪,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柏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轻化路南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祥。法定代表人:彭柏树,该公司经理。原告周奎全、车玉琪与被告重庆柏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周奎全、车玉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奎全、车玉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成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例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