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8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普雨与何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雨,何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8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普雨,男,1978年12月28日生。被执行人何志强,男,1966年4月26日生。本院在执行普雨与何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何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志强偿还申请人欠款163000元,并负担诉讼费1880元,执行费2373元。但被执行人何志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志强存款16725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董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