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申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梁永全与孙希成、原审被告陈维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永全,孙希成,陈维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申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永全,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穆棱市穆棱镇红旗村村民,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希成,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穆棱市穆棱镇红旗村村民,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审被告:陈维华,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穆棱市穆棱镇红旗村村民,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再审申请人梁永全因与被申请人孙希成、原审被告陈维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0民终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永全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帮工关系与事实不符,该认定错误。被申请人既不是受雇于再审申请人提供服务,也不是无偿帮助干活拉土,是被申请人为了自家用土才到再审申请人家运土的,再审申请人赔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假设按照被申请人在诉状中自认的事实,再审申请人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二款规定审理本案;3.假设双方之间存在无偿帮工关系,一审判决赔偿被申请人6085.20元缺乏依据。在没有病倒及鉴定意见情况下,判决误工费、护理费没有法律依据;4.被申请人获得重复赔偿。被申请人在起诉前已获得一审被告陈维华3000元赔偿款,被申请人取得双份赔偿。综上,请求依法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是帮工关系问题。被申请人孙希成一审中已举示证人李春才等人的证言予以证明,且原审被告陈维华也陈述梁永全与孙希成为帮工关系,故原审依据证据链条认定本案当事人之间为帮工关系是正确的;关于适用法律问题。本案原审被告陈维华是再审申请人梁永全的帮工人,他在卸车时致被申请人孙希成损害的责任仍由被帮工人即梁永全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被告陈维华不承担责任。因此,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审理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因本案原审被告陈维华不承担责任,其给付3000元不属于重复赔偿;关于原审保护的损失范围和数额问题。属于依据案件事实依法自由裁量范围,经复查符合法律规定,亦无明显不当。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永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杨弘智审判员 张继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