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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2308号原告刘1,女,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杨宏芹,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2,男,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1与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1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春华代理审判员  孙 杰人民陪审员  楮凤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浦 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