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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5202王露成与缪渊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露成,缪渊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202号原告:王露成,男,199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缪渊见,男,197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江阴市南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露成诉被告缪渊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露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王露成已预交),由王露成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