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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50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住本市杨浦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1时3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苏BYXX**的马自达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静安区汶水路中环高架路万荣路下匝道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赵某某呼出气体中的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9.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龚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出具和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含量测试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芮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祁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