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军伟、张建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伟,张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80号申请执行人王军伟,男性,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张建峰,男性,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王军伟与张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军伟于2017年5元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项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681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东祥审判员 韩东华审判员 孙印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