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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行审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64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与徐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徐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12行审64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环府路。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顾咏梅,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徐虎,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邳州市。现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环罚字[2016]133号},本院于同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徐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环罚字[2016]133号},认定被执行人徐虎在武进区雪堰镇楼村村油树漕工业园区55号从事的废塑料清洗粉碎项目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生产过程中有清洗废水产生。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查阅档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徐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徐虎处责令立即停止废塑料清洗粉碎项目的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环罚字[2016]133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武环罚字[2016]133号}。二、被执行人徐虎立即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0元。三、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徐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文审 判 员  吴焕中人民陪审员  赵荣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 峰书 记 员  韦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