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刑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海强与高亮亮、郝娟娟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海强,高亮亮,郝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429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海强,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谷县,暂住太原市。2016年9月1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高亮亮,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县,暂住太原市。2016年9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郝娟娟,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交口县。2016年9月1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同年10月25日被监视居住。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海强、高亮亮、郝娟娟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晋0109刑初1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海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海强、高亮亮、郝娟娟经预谋,于2016年9月7日17时许,由被告人郝娟娟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联系到被害人郝某,并约郝某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村鑫荣宾馆207房间见面,郝某进入房间后,被告人赵海强、高亮亮随后也进入房间,并以郝某与赵海强的女友郝娟娟约会为由对郝某进行殴打,逼迫郝某通过微信转给赵海强人民币5000元。2016年9月8日19时许,被告人赵海强伙同高亮亮、郝娟娟在太原市小店区南黑窑顺豪旅馆206房间,用同样的方法抢劫被害人胡某2800元。2016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赵海强伙同高亮亮、郝娟娟在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一旅馆内,用同样的方法抢劫被害人白某140元。作案后,赃款由被告人赵海强、高亮亮分赃,高亮亮分得较少赃款,郝娟娟未参与分赃。被告人赵海强、高亮亮将所分赃款挥霍,破案后,赃款未追回。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郝娟娟前往小店派出所投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海强、郝娟娟家属退还被害人胡某、白某案款,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二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9月7日,郝某报警称,通过微信认识一名陌生女子,相约在南屯村鑫荣宾馆见面,聊天过程中,两名男子敲门进入,其中一人自称是该女子的男朋友,将郝某殴打,并强迫其将5000元转到对方微信账户上,经侦查,公安人员于9月13日将犯罪嫌疑人赵海强抓获。2016年9月8日,胡某报警称通过微信认识一女子,后被该女子骗到南黑窑顺豪旅馆内,该女子叫来两名男子,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其卡内现金取走,经侦查,发现高亮亮有重大作案嫌疑,于9月14日将其抓获。2016年9月18日,郝娟娟到小店派出所投案自首。2、被害人郝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9月7日下午17时许,我在万柏林区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了一名陌生女子,我们聊了半个多小时之后,我提出见面,这名女子称自己住在南屯村鑫荣宾馆内,要我到那里去,我到了鑫荣宾馆门口打电话,这名女子告诉我在207房间,我到了房间内后,这名女子坐在房间凳子上,我就坐在她对面的床上,在聊天过程中,有人敲门,这名女子问是谁,门外没有人回答,这名女子就去开门,一开门就进来两名男子,进入房间就开始打我,这名女子称我们俩之间没有关系,让我离开,但是这两名男子拒绝我离开,我说要报警了,体形较瘦的男子就又开始打我,后来胖子问我怎么处理,我猜对方是想要钱了,我就说用钱解决,最后我用微信转给对方5000元钱,对方这才离开。瘦男子手里拿一个黑色提包,包内装有电棍、双节棍。胖男子自称是女子的男朋友。3、被害人胡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9月8日19时许,我在富士康餐厅吃饭的时候通过手机搜索附近的人加了一名陌生女子,随后我们就聊天相约见面。那名女子说她在南黑窑村已经开好房间让我过去,大约19时20分许,我来到南黑窑顺豪206旅馆房间,进去的时候看见一名女子在床上坐着,我也坐下和她聊天。大约5分钟后,有两陌生男子进来,其中一名较胖,一名较瘦,胖男子问我和那女的是什么关系,我说是通过附近的人认识的,胖子就说那名女子是她女友,说我勾引他对象。随后二人就对我拳打脚踢,在对我实施殴打的过程中,那名胖男子随手拿起旁边的铁椅子在我身上砸了几下。随后,胖子问我拿多少钱解决,我说卡内有2700元,现金100元,最后同意2800元解决问题,随后在那两名男子的恐吓下我将银行卡交给胖子,胖子随手把卡交给那名女子去楼下银行取款,大约15分钟后那名女子将钱取回,随后胖男子和那名女子离开房间,瘦男子在房间内对我恐吓,不让我报警,后我和该男子一起下楼,等对方离开后我报警。4、被害人白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9月10日22时许,有一名女子微信和我聊天,问我在哪,我说在富士康,随后她提出和我见面,她给我手机上发了一个地址和手机号码,我找到她。见面后她说去她的住处聊会天,我就跟着她进入一旅馆内,我们刚进去在旅馆内坐了大约5分钟后,有两名陌生男子进来,其中一名男子较胖,一名较瘦,那名胖男子问我和那女的是什么关系,我说是通过附近的人认识的,胖子就说那名女子是她女友,说我勾引他对象。随后二人就对我拳打脚踢。随后,胖子问我拿多少钱解决,我说我就有现金140元,两名男子不相信,就让我把身上的东西掏出来,最后他们看见我就装140元,没有别的值钱的东西后,就同意让我走。那两名男子用房间内烧水的水壶砸过我的头5、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郝某、胡某、白某分别辩认出三被告人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人。三被告人相互辩认出对方是共同参与作案的同伙。6、扣押清单,扣押郝娟娟作案手机一部。7、郝娟娟记录的非法所得信息。8、微信转账照片。9、谅解书、收条。10、被告人身份证明。11、被告人赵海强的供述证实:由于我刚离了婚,心情不好,精神压力也大,加上前段时间买房子欠了别人许多钱,所以才联系我的女朋友郝娟娟和亮子(指高亮亮),通过微信联系附近的人,把这个人让郝娟娟通过微信沟通的方式,叫到事先开好的一个房间,然后过上大概5分钟左右,我和亮子进入房间,对这个人进行打骂,索要钱财。这个想法是我提出来的,我跟亮子讲了以后,他就同意了,郝娟娟知道我这个想法后,多次劝阻我别干这件事,因为干这件事需要一个女人参与,郝娟娟怕我找别的女人容易出事,所以最后她还是参与了。2016年9月7日,我们三人在南屯,我用微信搜到附近一个郝帅的男子,把他约到南屯村的一个旅馆,我们事先开好的房间,郝娟娟一个人在房间,我和亮子在楼下等,郝帅进了房间后,我和亮子大概过了5分钟进入房间,亮子以郝娟娟男友的身份出现,我做为一名中间人的身份出现,然后对郝帅进行打骂、威胁,让郝帅用钱来解决这件事,郝帅就通过微信给我转了5000元,之后,亮子假装很生气的先把郝娟娟带走,我留在房间安抚郝帅,过了一会,我也走了。之后,我通过微信转给亮子1500元,郝娟娟没有分钱。2016年9月8日晚上,我们三人事先在富士康附近的南黑窑的一个旅馆,也是以同样的方式向一个男子索要了2800元,事后分给亮子950元,郝娟娟没有分钱。2016年9月10日晚上,在小店真武路的一个旅馆,也是以同样的方式,向一个男子索要了140元,分给亮子40元,郝娟娟没有分钱。12、被告人高亮亮的供述证实:我们通过微信来搜附近的人,把这个人联系到事先开好的房间,然后我和赵海强再进入房间,以郝娟娟男友的身份,对这名男子进行打骂、吓唬,索要钱财,这个主意是赵海强提出来的,我只是参与的。2016年9月7日下午,我们三人到南屯村一个旅馆,赵海强开好房间,郝娟娟通过微信将一个叫郝帅的男子约到房间,之后,我和赵海强进入房间,我以郝娟娟对象的身份和赵海强对郝帅进行打骂,最后,郝帅通过微信给赵海强转了钱,转了多少我不知道,赵海强通过微信给我转了290元。2016年9月8日晚,在小店区富士康南黑窑,还是以同样的方式,向一名男子索要钱财,当时这名男子身上只有100元,郝娟娟拿这名男子的银行卡,去楼下取钱,取了多少我不知道,最后,赵海强通过微信转账分给我500元。2016年9月的一天晚上,在小店的一个旅馆,以同样的方式,向一名男子要了140元,赵海强分给我40元。13、被告人郝娟娟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7日下午,我和赵海强、亮子在南屯村的旅馆开了一个房间,然后我就通过微信搜附近的人,一个叫郝帅的男子就与我搭讪说话,我就将郝帅约到开好的房间,亮子以我男朋友的身份和赵海强就随后一起进入房间,对其殴打威胁,索要人民币5000元,当时赵海强说给了亮子1500元,我没有分钱。2016年9月8日晚上,我们三人事先在富士康附近的南黑窑找了一个旅馆,开了一个房间,我通过微信和一个叫胡文义的男子搭讪,将这名男子约到事先开好的房间,过了一会赵海强和亮子就进入房间,亮子扮演我的男朋友,就对这个男子打骂,然后逼迫这个男子用钱解决,这个男子说他有个银行卡,卡里有2700元钱,并把银行卡密码告诉我们,赵海强让我出去取钱,我拿银行卡去了一家便利店从卡里套现2700元,付了50元的手续费,回到房间,我把2700元给了赵海强,这名男子身上还有100元现金,一共是2800元,事后,赵海强说给了亮子950元。2016年9月10日晚,我们事先还是在南黑窑开好一个房间,在11点左右,以同样的方式将一名男子约到房间内,亮子与赵海强也跟着进来,赵海强和亮子说这名男子的同时,还说我吃别人的东西,我生气就出了房间,赵海强和亮子对这名男子要了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海强、高亮亮、郝娟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多次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海强组织并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获得大部分赃款,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高亮亮、郝娟娟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海强、高亮亮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郝娟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海强、郝娟娟家属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赵海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高亮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三、被告人郝娟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判决后,上诉人赵海强以”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海强伙同原审被告人高亮亮、郝娟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对于赵海强所提”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赵海强伙同他人当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财,遇有抵抗时立即施加暴力,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法律构成要件,故其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杨 力审判员 张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