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白志忠与西安盛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志忠,西安盛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734号申请执行人白志忠,男。被执行人西安盛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刘,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白志忠与被执行人西安盛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8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盛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志忠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西安盛润置业有限公司同意田呈祥退房,二、购房款支付方式分为2017年4月26日每月向申请人支付10000元整,直至将案款125000元支付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7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