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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焕全与罗丹、方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全,罗丹,方文娟,李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7号原告:李焕全,男,197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平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平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丹,女,1991年11月7日生,苗族,住平坝区。被告:方文娟,女,1987年8月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告:李虎,男,199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平坝区。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不便于本案事实查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焕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5元,原告李焕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礼武人民陪审员  邓 艳人民陪审员  袁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肖志惠书 记 员  段兴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