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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四家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四家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内0430民初3152号原告:杨某,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四家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敖汉旗。法定代表人:顾某,主任。原告杨某与被告四家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石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