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XX、卞海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卞海城,杨艳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民终1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委托代理人罗晓园,河北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鑫,河北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海城,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杨炳涛,河北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艳姣,女,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卞海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2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晓园、刘鑫,被上诉人卞海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炳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XX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系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方,定金50000元不应返还;××、被上诉人在未支付全部购房款之前要求上诉人XX将房屋更名至田俊艳名下,不符合交易习惯,上诉人拒绝更名是合情合理的,不属于违约;3、被上诉人在未支付全部购房款之前要求上诉人XX将房屋更名至田俊艳名下的行为系违约,作为违约方,被上诉人交付的50000元定金不应予以退还。被上诉人卞海城答辩称,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被上诉人购房定金,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在××016年10月××5日之前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50000元定金,不需要交付其他购房款,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为被上诉人进行更名且拒绝退还被上诉人交付的50000元定金。被上诉人认为原审被告杨艳姣为房屋买卖合同登记的所有人,应与上诉人共同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016年10月17日,卞海城与XX签订一份《销售(买卖)协议书》,约定XX自愿将坐落于首开.国风悦都房屋出售给卞海城,所有权性质为住宅,建筑面积87.9平方米,双方商定房屋总售价为11××0000元,定金50000元,××016年10月××5日前将房款一次性付清。房款付清后,房屋所有权归卞海城所有。过户费及其它费用,双方协商由XX承担。双方责任,1、XX保证所售房屋权属真实、合法,若发生与XX及所售房屋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一概由XX负责,如因XX过错给卞海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XX负全部赔偿责任。××、XX的房屋如系共有财产,须所有共有人的签字方可交易。如因XX造成违约,XX应向卞海城支付房屋交易额的一违约金,并退还全部定金。3、若XX未能按期交房,卞海城未按期拿到钥匙,每延期一日,XX须向卞海城支付房屋交易额的一违约金,等等。协议下方由XX和卞海城分别签名并摁印。协议背面有《补充协议》,内容为:贷款6××万,首付50万,包括车位、改名费,没有任何费用。XX确认10月××5日之前更名完毕,若更不下名字,定金全额退还,定金伍万元整,50000.00。协议下方XX签名并摁印,××016.10.17。上述《销售(买卖)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卞海城通过支付宝支付给XX50000元。庭审中,XX陈述双方争议的房屋登记在杨艳姣的名下,实际房屋所有人是XX和妻子杨艳英共同所有,该房屋开发商尚未办下房产证,房屋也未交付。XX提供了杨艳姣房款156351元的收据、80000元车位的收据、建设银行持卡存根两份?(证明杨艳英通过刷卡方式向房产公司又支付114651元)、XX和杨艳英的结婚证。卞海城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收据能够证明杨艳姣为实际购房人,银行存根和结婚证与本案无关联性。卞海城不认可房屋所有权人是XX和杨艳英,认可房屋所有权属于杨艳姣。庭审中,(卞海城陈述交付定金后,XX不给卞海城去更名,根据补充协议,XX需要在××016年10月××5日之前更名完毕。后来又向卞海城索要7万元更名费,构成违约,卞海城就没有继续履行合同。起诉要求XX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庭审中,XX陈述整个买卖过程中,XX没有违约的事实。因卞海城违约在先,导致房屋错过了最佳的更名期限,不能正常交易,给XX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定金不应该返还。XX陈述房屋更名的程序为XX向开发商交首付款后,开发商到房管局备案,XX在房管局找朋友将备案登记在杨艳姣名下的房子改到买房人名下,然后到开发商处签订买房人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房方拿着购房合同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更名的手续7万元是中介收取的,XX没有要求增加7万元,XX与卞海城约定的首付款包含这7万元。XX和卞海城签订协议的时候,杨艳姣没有和开发商签订房买卖合同,只是草签了协议。卞海城给XX的50000元是定金,不是更名和过户费。补充协议说明在10月××5曰之前首付交50万元以后才给他更名完毕。卞海城在要求XX过户的同时,给XX了一张田俊艳的身份证,要求XX将房屋更名到她的名下,卞海城不但不交房款,还要求我将房屋更名到别人名下,不符合常理,有一定风险,XX不会这么办。庭审中,XX陈述签协议时有四个人,XX和卞海城及两个中介的人,XX提供了和中介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杨艳姣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证明当时卞海城和中介方一直要求XX在未收到全额首付款的情况下,欲将房屋更名过户至田俊艳的名下。杨艳姣的通话记录,证明在签订协议时,中介方和杨艳姣核实房屋权属问题,说明XX有卖房的诚意。庭审中,卞海城对X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不认可。卞海城认为微信聊天记录看出XX另要求卞海城增加支付更名费用并要求卞海城在××5号之前将房款一次性付清,证明是XX一方违反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第二条,无理由增加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以上事实有卞海城提交的《销售(买卖)协议书》、《补充协议》、网上截图单,XX提供的廊坊市首开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建设银行持卡存根、XX与杨艳姣的结婚证、微信聊天记录、杨艳姣的通话记录及卞海城、XX的庭审陈述为证。一审法院认为,卞海城与XX签订《销售(买卖)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卞海城虽未签字,也表示认可),约定XX自愿将坐落于首开.国风悦都房屋出售给卞海城,房屋付款手续为杨艳姣。诉讼过程中杨艳姣未对XX的买卖行为予以否认。故卞海城与XX、杨艳姣的买卖行为合法,《销售(买卖)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但该《销售(买卖)协议书》存在多处瑕疵,1、双方所称买卖房屋,没有具体的门牌号;××、房屋没有合法的权属证书;3、买卖房屋的交易流程、违约金的数额均没有具体的约定。《补充协议》中,XX承诺,“贷款6××万,首付50万,包括车位、改名费,没有任何费用”。该内容即是《销售(买卖)协议书》中房款给付的变更,贷款及首付款的给付时间、给付方式均未明确。基于上述瑕疵的原因,XX收取卞海城定金50000元后,双方所称的更名即继续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发生了很大分歧,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说明双方已失去了信任,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XX确认10月××5日之前更名完毕,若更不下名字,定金全额退还,此项约定是XX为自己设定的义务,故本院认为双方的《销售(买卖)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XX按承诺将收取定金50000元返还给卞海城。对卞海城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因协议约定违约责任不明确本院不予支持。因杨艳姣未收取任何款项,故卞海城对杨艳姣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另双方诉讼中提到的房屋权属问题与本案无直接的关系,应不予处分。原审判决:一、被告XX返还原告卞海城合同定金5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卞海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卞海城承担575元,由被告XX承担575元。本院二审期间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审被告杨艳姣名下,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卞海城于××016年10月17日签订《销售(买卖)协议》与《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被上诉人卞海城,原审被告杨艳姣对上诉人XX的行为认可,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关系,双方签订的《销售(买卖)协议》与《补充协议》应为有效。因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卞海城所签订的《销售(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存在瑕疵且不明确具体,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失去信任基础,所签订的《销售(买卖)协议》与《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卞海城对解除《销售(买卖)协议》与《补充协议》并无异议。因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卞海城所签订的《销售(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存在瑕疵且不明确具体,无法确定违约责任,同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约事实,故一审法院判决对被上诉人卞海城要求上诉人XX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XX关于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50000元定金不应退还的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成佳代理审判员 杨 莉代理审判员 杨学军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