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滑县半坡店乡人民政府与薛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半坡店乡人民政府,薛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2625号原告:滑县半坡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滑县半坡店乡半南村。法定代表人:张强,职务:乡党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利,系滑县半坡店乡司法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生,系滑县半坡店乡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被告:薛顺利,男,1983年6月6日生,汉族。原告滑县半坡店乡人民政府与被告薛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滑县半坡店乡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利、段永生,被告薛顺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滑县半坡店乡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65000元及利息;2、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8日,被告以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为支持被告,原告出借给被告265000元。期间,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该款。现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薛顺利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65000元属实,���是被告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被告可以于2018年偿还15000元,下欠借款分8年还清,前提是政府需给被告规划一片用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薛顺利因建厂缺乏资金向原告滑县半坡店乡人民政府借款,2013年9月18日,原告滑县半坡店乡人民政府以扶持基金的方式借给被告薛顺利26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半坡店乡政府人民币贰拾陆万五千元整(265000.00),借款人:薛顺利,2013年9月18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该借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薛顺利向原告滑县半坡店乡人民政府借款26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65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应自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8日按年利率6%计算。关于被告辩解其偿还借款的前提是政府需给被告规划一片用地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顺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滑县半坡店乡人民政府本金26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被告薛顺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要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