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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宋宁宁、邹钧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宁宁,邹钧宇,许守法,王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683号被执行人:宋宁宁,男,汉族。被执行人:邹钧宇,男,汉族。被执行人:许守法,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振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宋宁宁、邹钧宇、王振龙、许守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罚金923824元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有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