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车明凯与车明朝申请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明凯,车明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117号申请执行人车明凯,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洼兴镇。被执行人车明朝,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洼兴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督1129号支付令,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明凯与被执行人车明朝申请支付令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1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林祥审判员 孙彦龙审判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