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龚伟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龚伟迪,韦雨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66号。负责人龙勇刚。被执行人龚伟迪,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韦雨欣(曾用名韦莉),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案外人邹冰,女,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案外人朱立齐,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龚伟迪、韦雨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7日依法委托广西世隆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龚伟迪所有的坐落于港北区金港大道791号院(港中综合市场)3幢北2、9号、5幢南4、7号、6幢北6号、7幢南11、13号、7幢北4、8、10、11、12、13号的商铺,因拍卖标的价格偏高无人报名竞买,三次拍卖均流拍。2017年5月17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以申请执行人确定的价格对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进行变卖。2017年5月18日,上述房产中的3幢北2号、6幢北6号、7幢南13号、7幢北13号被案外人邹冰以总价670100元的价格买受;7幢北4号被案外人朱立齐以145600元的价格买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座落于港北区金港大道791号院(港中综合市场)3幢北2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号)、6幢北6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号)、7幢南13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号)、7幢北13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号)四间商铺的所有权归邹冰所有;二、座落于港北区金港大道791号院(港中综合市场)7幢北4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字第××号)商铺的所有权归朱立齐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骥代理审判员 李德达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照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