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黄行世、方国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行世,方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776号申请执行人黄行世,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方国忠,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方国忠的存款(收入)人民币428820.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