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特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XXXXXXXXXXXXXX医院、林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某某,上海XXXXXXXXXXXXXX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特154号申请人:林某某,女,汉族,1930年11月3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王某,女,1954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栋***室。申请人:上海XXXXXXXXXXXXXX医院,地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房某,院长。代理人:耿某某,员工。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7年5月12日经上海市虹口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1、医方上海XXXXXXXXXXXXXX医院于2017年6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患者林某某经济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8000元(肆万捌仟元整),该笔经济补偿款汇���王某的浦发银行卡内,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2、双方就本次争议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林某某与上海XXXXXXXXXXXXXX医院于2017年5月1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卞 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