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1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道仕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仕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刑初4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道仕,男,1984年8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2日被上饶县公安局传唤归案并羁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月22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程学敏,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周辉,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道仕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申请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艳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道仕及其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指定辩护人程学敏、周辉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1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陈道仕持C1证驾驶闽H×××××小型普通客车从上饶县皂头镇开往上饶市区方向,途经上饶县皂头镇紫云村路段,撞上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苏某1,造成苏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2016年12月19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道仕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陈道仕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2月12日下午经上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陈道仕在浙江省兰溪市水昌街道派出所附近等候,当晚被告人陈道仕在派出所门口被上饶县交警大队公安人员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苏某1的亲属项某、苏某3等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陈道仕赔偿项某、苏某3等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73,519.9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道仕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苏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定意见书(机动车技术性能及外观痕迹物证鉴定)、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道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未立即报警抢救伤员,而是逃离现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道仕在事故发生并逃离后经交警电话通知,能自动在指定地点等候交警处理,可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肇事并逃逸的事实与经过,可认定为自首,同时鉴于被告人陈道仕能当庭认罪,故其辩护人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但被告人陈道仕没能对被害人亲属进行全额赔偿,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道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蒋 煌人民陪审员  官世良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梦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