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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17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丽霞民间借贷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782号之二申请人:徐丽霞,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菲,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服务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原告桑海军与被告徐立芳返还原物纠���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24日,徐丽霞向本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事实和理由:桑海军因与徐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局违法将徐丽霞唯一一套房产即本案案涉彤泰乐苑小区1号楼5单元2层西户3室2厅房产强制过户给桑海军。徐丽霞曾向本院执行局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未依法作出裁定,严重侵犯其合法利益。因此,其向本院提出以第三人名义申请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徐丽霞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事实和理由为,本院在执行桑海军与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存在执行行为违法,其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未得到本院处理,而本案系桑海军基于其对上述房产享有所有权,要求徐立芳返还原物之诉,本案处理结果与徐丽霞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徐丽霞也未以有独立请��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因此,本院依法驳回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丽霞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崔 瑛人民陪审员  刘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