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1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谈翠红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翠红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刑初14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谈翠红,女,1979年12月30日生,山东省济南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9月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翠红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谈翠红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会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翠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谈翠红在明知易瑞沙(吉非替尼片)、特罗凯(盐酸厄洛替尼片)系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的情况下,仍然从他人处购进,并将购进的上述药品销售给山东省济南市居民李军伟、山东省泰安市医务人员曹锋等人,销售金额达2万余元。被告人谈翠红于2016年9月1日被丰县公安局询问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谈翠红处扣押易瑞沙2盒、特罗凯1盒;被告人谈翠红已在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谈翠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军伟、周磊、曹锋等人的证言,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Geftinat®GefitinibTabletsIP等2种产品的鉴定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顺丰物流单,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查获药品的照片及被告人谈翠红的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谈翠红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扣押的涉案药品及退缴的非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谈翠红被公安机关询问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谈翠红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谈翠红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谈翠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谈翠红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谈翠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令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三、扣押的易瑞沙2盒、特罗凯1盒及退缴的非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先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