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任彦君与孙张辉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彦君,孙张辉,任彦君,孙张辉,任彦君,孙张辉,任彦君,孙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36号申请执行人任彦君,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张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任彦君与孙张辉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送达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具体下落不明,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7执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