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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春平与党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平,党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737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平,住陕西省延安市。委托代理人孙彪,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党子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春平与被执行人党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春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金32179.46元及按年利率24%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加倍支付逾期利息,受理费908元、公告费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408元。案件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予以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以上查询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737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慧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