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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魏洪斌与李淑贤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洪斌,李淑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3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洪斌,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弘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淑贤,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再审申请人魏洪斌因与被申请人李淑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民终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洪斌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魏洪斌与魏洪涛登记在一个户口簿上,可以证明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上的二人指的是魏洪斌与魏洪涛。李淑贤与魏洪涛为同居关系,户口在外地,不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涉案土地权属明确,二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错误。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李淑贤提交意见称,同意二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土地承包合同上承包方为魏洪涛,承包期限自1997年12月30日开始。魏洪斌提交的《土地承包使用合同》复印件上标有“人口2”字样,李淑贤主张该复印件未加盖土地管理机关公章,且“人口2”是魏洪斌私自填写。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土地是否沿袭一轮土地承包,亦不能证明所承包土地户内成员情况。故涉案土地权属不清。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规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适用法律正确。魏洪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洪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秀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