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丹江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涛、陈永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江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涛,陈永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丹江口市均州一路64号。法定代表人:赵大林,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徐涛,男,生于1985年7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永琴,女,生于1989年1月3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周玉明、杨克梅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玉明、杨克梅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46368元。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行审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