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淄博旭丰肥业有限公司、焦继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旭丰肥业有限公司,焦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旭丰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继军。本院在执行淄博旭丰肥业有限公司与焦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焦继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旭丰肥业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传乾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