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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廖承华与宋益强、聊城市梧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承华,宋益强,聊城市梧桐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126号原告廖承华,男,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宋益强,男,1985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聊城市梧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鸿图街车管所东300米路南010号。负责人王纪法。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东昌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承华与被告宋益强、聊城市梧桐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告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昕 搜索“”